《快遞市場管理辦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郵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快遞企業(yè)違反快遞服務標準,嚴重損害用戶利益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四)、(五)、(六)項規(guī)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快遞企業(yè)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快遞企業(yè)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三)項規(guī)定的,由國家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快遞企業(yè)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辦理備案或變更備案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拒絕、阻礙郵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jiān)督檢查職責的,由郵政管理部門對被檢查單位給予警告,并處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郵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向國家郵政管理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公布前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的快遞企業(yè),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0日內(nèi)到郵政管理部門辦理備案手續(xù)。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快遞市場準入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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